第一章 总则
条 为鼓励我校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和在籍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章 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
持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办理手续。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
学校武装部、招生办公室对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合格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校教务处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并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
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入学资格。
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1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武装部和招生办公室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材料,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将审查结果和最终决定予以公示并告知新生本人。
第四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在入伍前须按学校规定到学工处、教务处办理休学及离校的相关手续,学校按规定,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
第五条 在校学生入伍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章 学业成绩
第六条 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军事训练课及体育课,课程成绩以75分计算。
第七条 学生入伍学期所学课程,尽可能安排参加学期考试,也可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所学课程免试,由任课教师直接评定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应征入伍前不及格课程必须在退伍复学后补考。离校前学生应全面掌握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情况。
第八条 第六学期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视为参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由服役部队出具学生在部队的服役情况,作为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小结寄送学校,由所在分院评定实习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可在部队服役期间完成。各分院应根据第六学期入伍服役学生的实际情况,指定教师进行辅导和指导,组织对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进行答辩以及成绩的评定,并在学生成绩系统中予以成绩登录;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复学
第九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其复学,但不能享受学校课程免试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退役学生在退伍后的2年内凭部队《退役通知书》和学校出具的《保留学籍证明》到学工处、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复学的退役学生,学校根据其《退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复学,复入原专业学习。如原所学专业撤销,由学校在政策范围内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学校按其入伍前在校学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班级完成后续学习;除第六学期应征入伍外,其他学期入伍复学的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补修或修读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